(2017)京0114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霍××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6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男,1987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一麻一辣星缘餐饮有限公司昌平乐多港店店长,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犯挪用资金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霍××利用其在北京一麻一辣星缘餐饮有限公司昌平乐多港店店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本公司人民币8万余元私自挪用,将其中人民币6万余元用于网上赌博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亲属帮其退赔单位全部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路思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