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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昌清与尹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清,尹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617号原告李昌清,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周显威,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尹香,女,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系尹香公公,住河南省息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清与被告尹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昌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清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昌清承担。审判员  许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