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凤雁、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雁,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雁,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油毡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翠园公寓2-403号。负责人:孙佩珍。被执行人:王欣,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王凤雁与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欣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29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邬 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