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东玲、包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玲,包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东玲,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包崇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玲与被执行人包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崇平在本院尚有大量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本院依法扣划到其银行存款,并依法拍卖了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景山小区二区82幢房产、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66号2901号房产、青田县鹤城镇月里湾小区12幢4号6-7层房产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和其配偶名下的宝马车,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并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12月8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共计76658元。包崇平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西路63号10的房产及其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青田县鹤城镇圣旨街59号-1层土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房产无土地证,共有产权未分割,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包崇平在浙江强盛建设有限公司、青田顺安建筑有限公司、青田鸿运印刷厂持有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确认均已停止经营,无价值,同意目前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