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素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290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939-1号(天方百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654755483。法定代表人:成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定,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素君。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与被告王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定、被告王素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5月起至2017年4月止的物业管理费7392元,违约金2716.56元,共计人民币10108.5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顺诚公司于2004年9月1日进驻黄石市天方百花园,为天方百花园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黄石市天方百花园金桂园15栋1单元2503室业主。2012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需按照协议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或小高层按建筑面积1.10元每月每平方收取。被告的物业属于高层住宅,应按照1.10元每月每平方收取。自2013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拒缴物业管理费用,共拖欠物业管理费7392元。双方签订的协议还约定被告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716.5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认为原告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全面周到物业服务,被告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而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王素君答辩称,不交物业管理费系事出有因,被告家阳台顶部脱落,只要求把阳台恢复到装修好的状态,被告立即就交物业管理费。因为被告住在高楼层,消防通道一定要疏通,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虽然跟原告反应过,原告也与楼上业主联系过,但楼上并没有装修,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素君系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方百花园金桂园15栋1单元2503室(房屋面积为139.96㎡)业主。2012年4月28日,被告王素君(乙方)与顺诚公司(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内容有:由顺诚公司对王素君所在的天方百花园小区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是房屋共同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同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烟道、太阳能管道;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电梯、天线、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绿化灌溉设施等;三是环境卫生;四是公告秩序;五是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乙方缴纳费用周期:第一次交纳费用为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首次应交足一年费用,到期后每次预收6个月,缴纳费用时间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的上旬;高层或小高层按建筑面积1.10元每月每平方收取,一楼按0.6元收取。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五交纳违约金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2015年4月26日,顺诚公司其王素君家门口张贴了金桂圆物业催费单,告知王素君其月费额为154元,欠费起止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王素君从2013年5月起至2017年4月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家中阳台顶部脱落,原因系楼上漏水所导致,被告曾向顺诚公司反应过,但顺诚公司没有实际解决其诉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王素君与原告顺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顺诚公司是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为被告王素君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素君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其主张家中阳台顶部脱落故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家中阳台顶部脱落系被告楼上业主楼上漏水所导致,与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无关,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消防通道存在隐患,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欠缴的物业管理费7392元(2013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154元/月×48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家中阳台顶部脱落,就该问题虽不是顺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但作为物业管理方收到业主的诉求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问题,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虽与被告楼上的业主沟通过,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也没有将沟通情况向被告反馈。故被告拒缴物业管理费并非恶意不缴纳,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7392元。二、驳回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素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素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又林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