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保云与杜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云,杜宝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908号原告:张保云,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树科,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宝仓,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龙,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保云诉被告杜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保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保云负担。审判员  孙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