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初字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相法、陈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民初字639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7550275-8。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城郊信用社主任。被告:马相法,男,回族,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扶沟县。被告:陈文英,女,回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扶沟县。被告:马金龙,男,回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扶沟县。被告:陈俊民,男,回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扶沟县。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马相法尽快返还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686.9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4.4‰计算);2、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诉讼费用由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28日,马相法在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借款一笔,借款本金10万元,2015年3月27日到期,合同期内借款利率为月息9.6‰。由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作连带还款保证。经我社催要,被告马相法未按借款合同履行偿还责任,仍拖欠本金35686.99元及2015年3月31日以后的利息未还。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缺席,未发表答辩意见。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审判人员 :下面由原告举证。原告:证据1、借款借据一份。证据2、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据3、保证合同一份。证据4、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5、贷款发放通知单及转款凭证复印件一份。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据1--5证明马相法在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所属城郊信用社借款、发放借款、清息的情况;该笔借款由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作连带还款保证。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缺席,未对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缺席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4年3月28日,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与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城郊信用社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借款本金10万元,2015年3月27日到期,合同期内借款月利率为月息9.6‰,按月结息,到期还清,逾期按合同利率50%罚息。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经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催要,马相法至今仍拖欠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5686.99元及2015年3月31日以后的利息未还。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2014年3月28日,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与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城郊信用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履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扶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李运昌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要求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相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5686.9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逾期利率参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按月利率14.4‰计息);被告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负连带返还责任。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元,由被告马相法、陈文英、马金龙、陈俊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世民审判员范娜娜陪审员王颖颖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寇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