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生与被告张明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生,张明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096号原告张桂生,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定文,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辉,男,1972年9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生与被告张明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张桂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左 凌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庭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