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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余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余岳云,赖建轩,胡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衢州市柯城区县西街36号。被执行人:余岳云,男,1965年12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赖建轩,女,1969年4月22日,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胡旭芳,女,1971年11月6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岳云、赖建轩、胡旭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已网上布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7506.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