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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田某、黄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田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田某,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田某、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1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