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明宇电器商行、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明宇电器商行,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3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明宇电器商行。法定代表人:章川。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明宇电器商行、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