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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鹏与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鹏,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993号原告XX鹏,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胡艳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潘智慧,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世芳,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0593690D。法定代表人黄家丽,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楠,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XX鹏与被告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驻马店市嘉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65万元,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天一公司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一份,约定嘉钰公司欠原告65万元由被告天一公司接收,同日,被告天一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并出具借据、收据各一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天一公司返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另查明,驻马店市嘉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已经对该公司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借款65万元,涉及驻马店市嘉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现驻马店市嘉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因涉嫌非法集资,已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立案侦查。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原告XX鹏对被告魏世芳、天一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