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姜建、姜威等与吴海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姜威,吴海滨,遵化市顺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653号原告:姜建,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江。原告:姜威,男,1986年2月4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江。被告:吴海滨,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顺达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双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张建国。委托代理人:李璐飞。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贵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原告姜建、姜威与被告吴海滨、遵化市顺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姜建、姜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姜威撤诉。案件受理费6235元,减半收取计3117.5元,由原告姜建、姜威负担。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