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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辖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六和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六和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六和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驻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柯顺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驻诸城市兴华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处。法定代表人王鲁闽,经理。上诉人湖南六和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2民初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六和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友好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之间的争议,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进行协商,该约定管辖因所附条件未成就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当适应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加工定做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各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