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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729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姣,女,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