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程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程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任兰森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于都县盘古山镇南村粮西段组**号,身份证号:362132196909170835.被执行人程玉香,女,汉族,1971年9月5日生,住址同事,身份证号:362132197109050346.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XX、程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程玉香应支付申请人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51050元,承担执行费66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31执1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培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