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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11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1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敦某某,男,1951年1月出生,汉族。张某某与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敦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