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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吕素梅与高仲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素梅,高仲仁,丁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937号原告吕素梅,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孙成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仲仁,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丁顺英,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吕素梅与被告高仲仁、丁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素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成香到庭参加诉讼。高仲仁、丁顺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素梅诉称:1999年10月27日,高仲仁向吕素梅借款20000元,2000年10月15日,高仲仁向吕素梅借款80000元。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但时至今日,高仲仁仍未偿还吕素梅的借款。诉讼请求:1、判令高仲仁、丁顺英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高仲仁、丁顺英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吕素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举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2份,拟证明1999年10月27日,高仲仁向吕素梅借款20000元,2000年10月15日,高仲仁向吕素梅借款80000元。高仲仁向吕素梅借款的事实;证据二、全省人口信息调查表,拟证明高仲仁、丁顺英系夫妻关系。高仲仁、丁顺英未答辩,未举证。本院对吕素梅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吕素梅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对吕素梅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仲仁与丁顺英系夫妻关系,吕素梅与高仲仁、丁顺英系兵团战友。1999年10月27日,高仲仁向吕素梅借款20000元,高仲仁为吕素梅出具借条。2000年10月15日,高仲仁向吕素梅借款80000元,高仲仁为吕素梅出具了借条。二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高仲仁、丁顺英拖欠吕素梅借款10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高仲仁与吕素梅存在借贷关系,高仲仁为吕素梅出具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吕素梅向高仲仁交付借款,高仲仁应向吕素梅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高仲仁拖欠吕素梅借款100000未偿还,应向吕素梅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对吕素梅要求高仲仁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高仲仁向吕素梅借款发生在高仲仁与丁顺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高仲仁、丁顺英夫妻共同债务。丁顺英应与高仲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对吕素梅要求丁顺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仲仁、丁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吕素梅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560元(吕素梅预交),由高仲仁、丁顺英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吕素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 芳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