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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张怡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被执行人张XX,女。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7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7)陕0104执2664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266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