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杏红与何权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杏红,何权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188号申请人:吴杏红,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何权端,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杏红诉被告何权端、赖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杏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权端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涟路18号7栋14楼1402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2030485,初始登记权证号:权3362605)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吴杏红提供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函一份,在108.5万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杏红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间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何权端返还108.5万元,为了防止被告何权端转移财产,可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原告吴杏红提供了等值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权端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涟路18号7栋14楼140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吴杏红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