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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黄琴、张君、张明珍、陶世荣、邓家纯、李远超、李远素、张明雄、黄庆淑、李远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张明珍,陶世荣,黄琴,张君,邓家纯,李远超,李远素,张明雄,黄庆淑,李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小南街16号。负责人李玉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肖旷,系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明珍,女,生于1954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陶世荣,男,生于1953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黄琴,女,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张君,男,生于1981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邓家纯,女,生于1967年3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远超,男,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远素,男,生于1956年5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张明雄,男,生于1951年12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黄庆淑,女,生于1966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远明,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琴、张君、张明珍、陶世荣、邓家纯、李远超、李远素、张明雄、黄庆淑、李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明珍、陶世荣、黄琴、张君、邓家纯、李远超、李远素、张明雄、黄庆淑、李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珍、陶世荣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3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黄琴、张君、邓家纯、李远超、李远素、张明雄、黄庆淑、李远明对被执行人张明珍、陶世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张明珍、陶世荣、黄琴、张君、邓家纯、李远超、李远素、张明雄、黄庆淑、李远明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黄琴、张君、张明珍、陶世荣、邓家纯、李远超、李远素、张明雄、黄庆淑、李远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世荣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陶世荣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账户上存款11597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二、将被执行人陶世荣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账户上存款21130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三、将被执行人陶世荣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账户上存款31594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四、将被执行人陶世荣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账户上存款3095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