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异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民益印刷技术服务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族出版社,北京民族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异201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民益印刷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武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民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朴永日,社长。被执行人:北京民族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俊伟,厂长。委托代理人:赵博,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希国,男,北京民族印刷厂职工,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民益印刷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民益印刷公司)与北京民族印刷厂(以下简称民族印刷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海民(商)初字第31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08执5768号]过程中,民益印刷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民意印刷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民意印刷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市民益印刷技术服务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潘亮洁审 判 员 苏君彦代理审判员 朱卉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佳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