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燕金玉与杜增林、内蒙古润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金玉,杜增林,内蒙古润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金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增林,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润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五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海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大军,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润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法定代表人:秦继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占,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燕金玉因与被上诉人杜增林、被上诉人内蒙古润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27日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燕金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燕金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燕金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上诉人燕金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陈宏武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