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弘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弘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城弘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弘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唐荣林,袁书兰,唐吉,陆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58号中建大厦602室。负责人:严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弘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冈中振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荣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弘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冈中振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荣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荣林,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袁书兰,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唐吉,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陆程,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弘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弘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唐荣林、袁书兰、唐吉、陆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殿  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嘉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