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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洪茹、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茹,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茹,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兰,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洪茹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磡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4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洪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红磡物业公司无条件给上诉人办理回家乘电梯的永久有效电梯卡3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电梯是住宅的一部分,是上诉人买来的,所有权归上诉人。上诉人基于业主身份行使权利,红磡物业公司无权对电梯设置刷卡用梯的障碍。以物业费作为交换条件,侵犯了上诉人使用电梯的自由权。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为其办理永久性电梯卡,结合庭审双方陈述,对于为上诉人办理电梯卡,红磡物业公司并无异议,但对于电梯卡的使用期限长短,本院认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王洪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