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议论与佳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议论,佳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振,张洪奇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061号原告:朱议论。被告:佳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克培。被告:张国振。被告:张洪奇。原告朱议论与被告张国振、张洪奇、佳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议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议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议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朱议论负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