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勇、孙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孙苏新,郭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254号申请人:张勇,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孙苏新,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被申请人:郭爱玲,女,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孙苏新、郭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苏新、郭爱玲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