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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刘宝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刘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工业城西环路东侧。被执行人刘宝良,又名刘保良,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高阳县。河北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刘宝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1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承揽合同纠纷款36876.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刘宝良所有的位于申请人河��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库房内的2000斤毛巾以及1.5吨棉纱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宝良所有的位于申请人河北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库房内的2000斤毛巾以及1.5吨棉纱作价人民币36876.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河北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河北向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