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建勇、胡二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建勇,胡二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建勇,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二中,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再审申请人胡建勇因与被申请人胡二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建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原审现场勘验时,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认可勘验结果,同意林木所有证四至所划分土地即为胡家祖坟占地。原审以勘验面积与林木所有证所载明面积存在差异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确有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原审现场勘验结果及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树木是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林木所有证》中记载的树木。原审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胡建勇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胡建勇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建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旭东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书记员赵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