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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特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某和、龙某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和,龙某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特155号申请人:何某和,女,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龙某坤,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代理人:龙某新,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何某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龙某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申请人何某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请人何某和撤回申请。审判员  伍慧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