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鲁建东、邱建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建东,邱建君,徐杏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鲁建东,男,1970年9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邱建君,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杏苗,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115号鲁建东与邱建君、徐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建君名下的位于浒山街道大通花园20号楼201室及徐杏苗名下位于宗汉街道新界村的房地产,但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本案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若处置可能涉及无益处分,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1222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