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长英与陈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英,陈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5民初264号原告:李长英,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陈凤莲,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原告李长英诉被告陈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英、被告陈凤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凤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间,被告陈凤莲因有紧急的资金需求向原告李长英借款11万元。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借款11万元给被告,有借条为凭。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故诉至法院。原告李长英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借条,用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借款11万元给被告的事实。被告陈凤莲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的钱,借条是被胁迫写下的。被告陈凤莲未提供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陈凤莲向原告李长英借款11万元整并立下借条为据。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英出借资金11万元给被告陈凤莲,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但被告却不履行还款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欠款。庭审中,虽然被告辩称其受胁迫写下借条,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为证,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凤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长英支付赔偿款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凤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莉娜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庆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