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民申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映萍与周瑛、王觉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映萍,周瑛,王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8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映萍,女,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瑛,女,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觉明,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现住娄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艳,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映萍因与被申请人周瑛、王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映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敏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易 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