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敬华与被告侯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敬华,侯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483号原告:万敬华,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杰,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万敬华与被告侯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万敬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万敬华负担。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海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