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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敬华与被告侯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敬华,侯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483号原告:万敬华,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杰,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万敬华与被告侯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万敬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万敬华负担。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海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