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青,男,1997年6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罗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的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Ipadmokgwz.平板电脑一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姓名“田绍德”的身份证一张与本案无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随案移送的电子数据光盘一张,予以随案存查。被告人罗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青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罗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青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青撤回上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林昌审 判 员 曾庆泉审 判 员 刘文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宗琪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