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永波与姚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波,姚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70号原告:杨永波,男,汉族,居民。被告:姚艳利,男,汉族,居民,年龄不详原告杨永波诉被告姚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永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保全费370.00元,合计7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