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永波与姚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波,姚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70号原告:杨永波,男,汉族,居民。被告:姚艳利,男,汉族,居民,年龄不详原告杨永波诉被告姚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永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保全费370.00元,合计7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