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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高夏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飞翔棉纺织有限公司、王法良、张婷婷、吴义东、荣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高唐县高夏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飞翔棉纺织有限公司,王法良,张婷婷,吴义东,荣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511号。负责人:李学强,行长。被执行人:高唐县高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镇工业园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法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飞翔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老赵庄镇工业园(蔡庄村)。法定代表人:吴义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法良,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南城镇王仁庄村223号。被执行人:张婷婷,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南城镇王仁庄村223号。被执行人:吴义东,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88号内4—1—102室。被执行人:荣玉芬,女,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西路188号内4—1—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高夏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飞翔棉纺织有限公司、王法良、张婷婷、吴义东、荣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高夏纺织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金600317.93元及利息(待计算),已执行121000元,执行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良军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丰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