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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广金、关秀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广金,关秀丽,孙洪涛,刘海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837号之二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李广金,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关秀丽,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孙洪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刘海华,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司与被告李广金、关秀丽、孙洪涛、刘海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