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智华、吴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华,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6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智华,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吴安,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瑞福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安所有的瑞昌市瑞福新区北区XXXX号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湓城××号)。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租、变卖、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