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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贵明与吕旭东、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第三人邹海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明,吕旭东,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邹海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826号原告:李贵明,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漓漓,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旭东,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吕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金星小区白云路二栋13号304号。法定代表人:吕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9号丰越大厦402室。法定代表人:吴厚勤,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邹海清,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贵明诉被告吕旭东、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第三人邹海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李贵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贵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明撤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李贵明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