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超与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5629号原告:徐超,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沙旺四号小区20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丰基,经理。原告徐超与被告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判员 于晓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