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伟东与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东,郭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228号原告周伟东,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孟州市。被告郭龙,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伟东诉被告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到被告郭龙,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伟东对被告郭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周伟东。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战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