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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周碧君陈相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陈相站,周碧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9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4506154167。法定代表人:赵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京城,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毅,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陈相站,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周碧君,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告陈相站、周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