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教良与张青、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教良,张青,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785民初4134号原告:王教良。委托代理人:张清国,律师。被告:张青。被告:曹军。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宣丽萍,律师。原告王教良与被告张青、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教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约定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7日,被告张青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5%。后被告陆续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尚有本金8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曹军与被告张青系夫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青、曹军欠原告王教良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于协议达成时由被告一次性付清6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菲人民陪审员 范 红人民陪审员 杜 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纪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