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怀金与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怀,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怀被执行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霞总经理张怀金与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