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鹏飞申请执行刘有才彩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鹏飞,刘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鹏飞,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刘有才,男,1959,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鹏飞与被执行人刘有才彩礼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有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白鹏飞彩礼款847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170元,共计861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有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622823166029723141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有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62282316602972314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1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赵忠义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俊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