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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隋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隋洪亮,刘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隋洪亮,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善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隋洪亮、刘善军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3353元、执行费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337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隋洪亮、刘善军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3753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郜文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