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42号原告:杨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虽在洛川县凤栖镇后子头行政村,但被告因工作原因一直居住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含光香榭都小区至今,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后子头行政村,但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其一直在西安市未央区居住的证明,故被告的住所地应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含光香榭都小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