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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国敏与谭超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敏,谭超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971号原告:何国敏,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仁化县,被告:谭超源,男,成年,原告何国敏诉被告谭超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超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谭超源退还原告何国敏消防办理预付金33000元;2、被告谭超源赔偿原告何敏国损失费1万元;3、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谭超源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何国敏与被告谭超源于2016年4月23日签订《消防办理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谭超源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须给原告何国敏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怡翠花园芙蓉园西首,二层C-35号商铺美容院消防合理证,消防设施部分更换,调试消防审批,材料送检,验收工作并取得消防合格证。原告当天也就是2016年4月23日签订合同当天就向被告谭超源支付预付费用33000元,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何国敏更换消防设施,未取得消防合格证,也为按合同规定退还原告预付费用33000元,并一直拖延、欺骗等手段企图不退还原告何国敏33000元预付金费用,给原告何国敏经营的店铺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和蒙受3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没有答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对原告的全部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4月23日签订《消防办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怡翠花园芙蓉西首、二层C-35号美容店的消防合格证。办理费用为5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预付总费用60%,原告收到消防合格证后三天内支付余款。办理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办理内容为:消防设施部分更换,调试,消防审批,材料送检,验收工作并取得消防合格证。如被告在指定时间内未能完成验收工作,并取得消防合格证,被告必须退还支付的百分之六十预付费用。部分消防线路更换安装,烟雾器更换安装,灭火器更换安装,镀锌管安装,逃生标志灯更换,烟雾器、消防水调试等跟消防办理证有关的费用均由被告负责。被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和收费内不得再向原告索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否则视为被告违约,并向原告退还60%的费用。原被告并在协议下方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确认收到原告的上述款项。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日,原告在微信中询问被告“谭先生,什么时候可以拿到证”,2016年12月29日在微信中又询问“大哥,消防证什么时候给我们”,2017年4月27日,原告在微信中询问“谭总,我们已经撤诉了,你什么时候转账”,被告回复“好的,五个工作日内把钱转到你的农业银行卡上,你们到时候查收一下吧”,2017年5月7日,原告又在微信中询问“谭总,钱还没有到账,快点安排一下”。另查,原告曾于2017年4月1日就本案主张的欠款到本院起诉被告,本院依法受理该案,案号为(2017)粤0605民初4526号,2017年4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将该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被告至庭审日止没有为原告办理消防合格证及更换消防设施,亦没有向其退还33000元的预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33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原告更换消防设施及办理相关的消防合格证,被告没有到庭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及举证推翻,本院采信原告所述。因被告没有履行其更换消防设施及办理消防合格证的合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33000元。原告主张因被告没有为其办理消防证及更换消防设施,导致其损失1万元,但原告没有举证证实,本院对原告的此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超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消防办理预付款33000元予原告何国敏。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2.5元,由被告负担33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33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智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