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046陈志君与严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君,严成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046号原告:陈志君,男,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成娥,女,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陈志君与被告严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陈志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志君负担。审 判 长 权 伟审 判 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姜广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